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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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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五)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修改为“凭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

(四)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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