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将第二款中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将第三款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