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修改为“凭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