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一)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十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