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