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