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