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