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 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第八条 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 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第十三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第十八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第十九条 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