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