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