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