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