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