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