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应当制订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被督察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督察单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某一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督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分析原因、找出症结… 第十八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单位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推进“互联网+督察”,提升督察工作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评价被督察单位,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 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