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实地走访、暗访;
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其他必要的措施。
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实地走访、暗访;
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