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实地走访、暗访;

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