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