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帮助推动解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