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再制造产品管理 第十七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或认证。 第十八条 再制造企业应对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提供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在产品上明示,并通过公众易于知晓的其他方式公示。鼓励再制造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 第十九条 再制造产品应在显要位置标注再制造企业商标和“再制造产品”标识,并做到永久保持。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应注明再制造商名称、地址(委托加工的还需标明受委托再制造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五大总成”溯源代码(如有)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仅可用于公益宣传,不得作为再制造企业产品质量保障的证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图案、尺寸和位置应符合《关于启用并加强… 第二十二条 再制造企业应采用《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GB/T32007)国家标准建立再制造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通过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方式对再制造零部件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