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应注明再制造商名称、地址(委托加工的还需标明受委托再制造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五大总成”溯源代码(如有)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