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仅可用于公益宣传,不得作为再制造企业产品质量保障的证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图案、尺寸和位置应符合《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