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再制造企业应采用《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GB/T32007)国家标准建立再制造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通过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方式对再制造零部件进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