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再制造企业应对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提供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在产品上明示,并通过公众易于知晓的其他方式公示。鼓励再制造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方式为再制造产品提供质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