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再制造产品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再制造产品管理 第十七条 再制造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或认证。 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原型新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对机动车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环保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