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 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 第七条 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第八条 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第十条 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 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对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拟设公司开业申请资料应包括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占从…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等资料,均需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