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对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管理应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