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到银监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上述批准证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监会在代发当日将批准证书存根送商务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