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引用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