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