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