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九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