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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编制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局部修订。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和成果审定两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总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四十一条 报批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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