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年度计划和标准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参编单位和编写组成员。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一般由标准立项的申请单位承担;标准项目编写人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标准编写要求,并均应是标准条文的执笔人;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承担主编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拟定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并在标准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对大纲的综合评价意见、审定后标准的章节安排、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章节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审查会议。

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并在工作大纲审查会后15天内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和工作大纲报批稿各4份,工作大纲报批稿电子版1份(光盘)。

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标准制订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章节安排及主要制订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

标准工作大纲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批准的标准大纲是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工作的依据和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的标准工作大纲中要求进行国外调研的,应由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外调研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等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并告知标准主编单位。国外调研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