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编写组应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条文中拟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送审稿送审前,主编单位应召开送审稿预审查会议并形成预审查意见。参加预审查的专家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中主编单位以外的人员不少于5人。

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专题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征求意见处理一览表、试设计报告、调研报告、背景资料、成果效益分析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对比、对标准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对送审稿的预审查意见等。

标准的送审文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形式报送,报送时应同时提交各类成果的纸质文件4份,电子文件1份(光盘)。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7天前将有关送审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专家。

送审稿审查会议应对送审稿的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是否准确反映水运工程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包括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