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局部修订。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水运工程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的发展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先进标准。
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避免矛盾或重复。
充分发扬民主,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标准中涉及的关键技术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的成果应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修订的标准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标准的章节结构和名称原则上不做变动;对于主要技术规定的修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或论证,在标准实施阶段未进行过局部修订的标准原则上不作全面修订。
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