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报批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标准报批稿应在总校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报批稿中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以黑体字加以区别,并应在制订或修订说明中明确其条文编号。
标准附加说明的内容、格式和顺序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对于总校中做出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标准报批稿应在总校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报批稿中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以黑体字加以区别,并应在制订或修订说明中明确其条文编号。
标准附加说明的内容、格式和顺序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对于总校中做出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