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七章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客运费用 第一节 票价、行李运价 第一百零六条 船票票价根据航区特点、船舶类型、舱室设备等情况,由航运企业制定,报省级以上交通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零七条 半价票分别按各等级舱室票价的50%计算。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票票价按该航线最低等级票价的50%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 船票票价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第一百一十条 行李运价,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的行李运价为: 第二节 行李运费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李运费,按行李的计费重量和行李运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李运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1元进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李计费重量按《行李计费重量表》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空容器(包括木箱)内放有物品时,如整件实重大于空容器的计费重量,则以整件实重为其计费重量;如空容器的计费重量大于整件实重时,则以空容器的计费重量为其计费重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李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按1千克进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李自带、托运、装卸、搬运等发生的费用,均按计费重量计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李运费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可在30天内由承运人予以多退少补,逾期不再退补。 第三节 包房、包舱、包船运费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包房、包舱运费,按所包客房、客舱的载客定额和其等级舱室票价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包船运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四节 客运杂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退票、退包费规定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其他杂费规定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补票、补收运费的手续费及行李变更手续费的收入归办理方所得。 第五节 港口作业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港口作业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托运的行李每装或卸(包括驳运)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算)收费2元。 第六节 代理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售票代理费,按代售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的1%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李托运或交付手续的代理费,分别按托运运费收入的1%计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超限自带行李收费代理费,按自带行李运费收入的2%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其他客运业务代理费,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费、客运附加费等)的2%计算。 第一百三十条 退票代理费,按退票费的50%计算。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