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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二节

第七章 客运费用

第二节 行李运费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李运费,按行李的计费重量和行李运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李运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1元进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李计费重量按《行李计费重量表》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空容器(包括木箱)内放有物品时,如整件实重大于空容器的计费重量,则以整件实重为其计费重量;如空容器的计费重量大于整件实重时,则以空容器的计费重量为其计费重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李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按1千克进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李自带、托运、装卸、搬运等发生的费用,均按计费重量计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李运费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可在30天内由承运人予以多退少补,逾期不再退补。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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