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退票、退包费规定为:

退票费,散席按每人每张每10元票价核收1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卧席按每人每张10元票价核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包房、包舱的退包费,按包房、包舱运价的10%计算,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收。

包船的退包费,在客船计划开航72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10%;在72小时以内,48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20%;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