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其他杂费规定为:

补票、补收运费、发售联运票手续费,每人每票1元;

行李变更手续费,每人每票2元;

送票费、码头票费、寄存费、保管费、自带行李搬运费、行李标签费,由各港航企业制订,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港航企业不得向旅客收取本条规定费目以外的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