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节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理银行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水利部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拨款支付的在编人员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项目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及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等;中央单位按规定享受… 第五十二条 工资直接支付时的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 第五十三条 水利部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发放,由水利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 第五十四条 每月初,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会同人事部门将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0日之前将所属预算单位工资清单报… 第五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补贴变化等情况,水利部应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部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