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水利部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发放,由水利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通过人事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论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