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每月初,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会同人事部门将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0日之前将所属预算单位工资清单报水利部;水利部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各基层预算单位工资清单一并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