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相对稳定,要确定第一经办人和第二经办人;支付申请一般由第一经办人填制,第一经办人不在时,由第二经办人填制。

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及印章式样应报直接主管单位备案。同时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的上述资料应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