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基本程序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水利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需要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附表八〔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送水利部。 第四十二条 支付申请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应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需跨省(市)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应在报二级预算单… 第四十三条 二级预算单位与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与财政专员办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签署审核意见并附说明材料报水利部,由水… 第四十四条 支付申请应按支出类型(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分别填写,一类填写一张申请书;对每一类支出要按款分项填写;专项支出要按具体项目填写。 第四十五条 水利部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后,按规定填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表九〔略〕),连同所属单位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一并报财政部国库… 第四十六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代理银行付款后,基层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表十〔略〕)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代理银行付款后出具的… 第四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向二级预算单位提供代理银行付款后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并由二级预算单位逐级通知直接支付项目的各级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相对稳定,要确定第一经办人和第二经办人;支付申请一般由第一经办人填制,第一经办人不在时,由第二经办人填制。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