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三章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水利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认真测算需用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用款计划。基本…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包括:年度财政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10万元(含)以上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和工资支出;授权支付用款…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填制《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六〔略〕)。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填写,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填写。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水利部应填制《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表七〔略〕),连同所属预算单位填制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 流域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与…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在收到财政部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依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及时转批下达。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水利部应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确定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数,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调整或补报用款计划,水利部汇总后… 第三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25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15天报水利部,水利部在…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