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流域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