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六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称“办法”、“规定”、“规程”、“细则”和“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法”或者“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机构)。 第八条 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就其职责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应当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办公机构审核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应当向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机构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审核,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