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职权、主要内容违法,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起草机构补正程序;
具体条文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议起草机构修改相关内容。
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职权、主要内容违法,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起草机构补正程序;
具体条文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议起草机构修改相关内容。